聽起來有點複雜?沒關係…這邊沒有要討論統計學,我們只需要看他的結論。
在WIKI百科中有針對吸毒者檢測的一個戲劇化的例子。簡單來說,他所描述一個現象就是︰當檢測的母群體拉大到所有人的時候,就會因為大量不吸毒者偽陽性的緣故,導致檢驗呈陽性的人中只有少數人真的吸毒。
這樣的結果,就算檢驗發現是陽性也不代表什麼…因為大部分都是誤判。
針對這種問題,有統計學 教授專門投書報紙說明全面篩檢這種政策其實從執行面來說既浪費資源又無效,不過看起來新竹市和新北市仍然前仆後繼的想做這件事。
『啊?如果有偽陽性,那就再驗一次就好了!』也許你會這樣想。
在新聞下面的討論串裡,這樣的聲音也很大。聽起來好像很理所當然,但是這邊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隱含在背後的,其實是覺得只要能夠降低毒品的危害,篩檢造成一些誤會也沒關係。在法理上,也違背一般的『無罪推定』原則,而根本就是一個『有罪推定』。
明明現狀已經是想尿液篩檢,教育體系就可以想辦法讓你尿液篩檢了,現在會推動全面尿液篩檢這種政策還說要加強與家長溝通並獲得同意,這根本只是想要推動政策卻又想規避侵害人權的推託之詞。
讓我們設想一個狀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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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最近得了重感冒久咳不癒,醫生開了麻黃類鎮咳劑給他但是提醒他尿液篩檢會有毒品反應。但是現在學校又展開尿液篩檢了,請問小明該怎麼辦?
A。跟老師說明情況不檢驗,然後忍受老師同學狐疑的目光。
B。參與檢驗後成陽性反應,然後忍受老師同學狐疑的目光。然後被迫在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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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不覺得奇怪嗎?如果這真的被認為事屬隱私,那為什麼小明其實沒有選擇就得去承受群儕的狐疑?
也許你會說,那是搭配的配套措施沒做好。可是大家都當過學生,也都知道在班級單位下,如果要做出與同儕不同的決定(即便是屬於個人權力的事項)有多麼困難。但是我們的行政體系卻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反而還去創造了一個情境,讓選擇變得更困難。
既然是個人的隱私權,為什麼要追求這些還得額外付出代價?
這種做法就像是某人家裡失竊,警察要搜查整個社區一樣。這個時候你還能對別人說『反正又沒偷錢,要搜查就讓警察去搜啊!』嗎?
我們沒有權力幫別人做決定,那是別人的隱私,即便你認為獲得的利益很大也不行。 (因為那是你自己覺得而已,並不能因為你個人覺得OK就可以侵犯別人隱私,搞不好別人會有不同的意見。)
我們拿類似的案例來類比吧!以下是最近勞委會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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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昨天審議通過增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案,確立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及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的具體範疇。
包括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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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勞工相關規定需要保障,那為什麼同樣事涉隱私的時候,學生的就不需要保障呢?是不是因為我們對於學生採取的方式都只是一種『家父長』的心態?只要出於『我們是為了你/妳好』,即便是侵害學生隱私也沒關係?
讓我們回來看原本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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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可進行尿篩的學生包括曾犯毒品罪或主動請求治療、高中以下休學或中輟復學生、有事實足以認定施用毒品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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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定看起來還算合理,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高關懷的對象,現狀下是不會使用尿液篩檢這樣的手段。
那再來看新聞的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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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學生約有32萬人,去年教育局共檢驗8000餘名學生,檢出毒品陽性反應有154人,檢出比率為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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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便是毒品使用高關懷的族群,經過針對性的檢驗之後,陽性反應也才2%不到。
就為了不到兩趴的檢驗陽性,要使用一個政策工具去『全面』篩檢?光光新北市,偽陽性造成的誤會和隱私侵害就換算下來大概是幾千人這種數量級。
一個政策工具既沒有效、侵害人的隱私、有罪推定又不符合比例原則,我們的社會卻還會前仆後繼的想推動?希望我們的社會可以更細緻的思考政策。